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但是李律师也提到,相对而言,“80后”夫妻在财产尤其是房产上,有争议的比较少,因为很大一部分都是一方父母在婚前就为子女准备好了婚房,因此就不涉及婚后房产归属问题。反而是那些婚龄在十年以上的夫妻,在房产归属问题上是很纠结的。他目前正在代理的一个案子,就说明了这种情况的复杂性。
案例:男女双方结婚。由男方父母出资为小两口购置房产。男方父母在1999年5月为小两口预订房产一套,交付了部分房款。同年8月结婚,11月以男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补交剩余房款。2000年4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赠与所得的财产,没有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但双方包括双方父母都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女方父母又出资为小两口购置房产一套。该套房产登记在小两口双方名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因有外界干扰,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上法庭离婚。
李律师说,按《婚姻法》及以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套房产无论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施行,却否定了这一观点。男方拒不承认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第一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却要求分割女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第二套房产。并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没有效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解释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排除已经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适用,致使女方无法通过添加共有权人的手段救济自己的权益。
李律师说,本案中女方极有可能丧失其对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所享有的权益,而女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结果,是女方难以认同和接受的,对她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李律师建议,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将不动产变更登记到双方名下,以防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