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土地管理行政法规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4.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
5.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12.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
15.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三、内容辅导:
第一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一)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也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考&试大&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开发耕地所需资金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复垦所需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逐步实行由建设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谁开发耕地谁受益的原则,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进行开垦荒地、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节约用地以及挖掘土地潜力的经验。来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各地人民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实有耕地面积为基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有效地保护好基本农田。
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土地整理的经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
(二 )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
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就要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内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大城市的用地规模,特别要严格控制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用地。对城市建设规划规模过大的,要坚决压缩到标准控制规模以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县改市的审批。
城市建设用地应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作重大变动,必须在得到审批机关认可后进行,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备案或报批。对各类城市的建设用地,要在城市规划中实行规定标准管理,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安排,确定人均占地标准,具体落实到每个城镇,不得突破。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到二○○○年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的近期规划范围内,不得再扩大。要加强对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和用地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