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内蒙古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事项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关于2011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组织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9月17日、18日举行。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区组织参加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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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天津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及相关通知

一、 组织工作

2011年全区的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统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领导,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下称“内土协”)具体负责自治区考区的相关考务工作。考试信息将在自治区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各盟市具体的考试报名工作由土地评估机构(详见“附件”)负责(呼和浩特地区考生直接到内土协报名)。指定的各盟市土地评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报名办公室,确定办公室负责人,并将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详细地址于2011年4月30日前传真至内土协。各盟市土地评估机构在报名期间应做好组织和宣传工作,并将考试报名通知传真至各旗县国土资源局。

考区领导小组

组 长:王富友

副组长:斯 琴 董少谷

成 员:姜飞跃 黄英梅 云 彤

二、 报考的基本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一)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四)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2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三、 报名程序及时间要求

2011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5月1日开通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工作和材料审核工作同时进行,7月1日内土协将关闭报名系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

具体程序:网上填写报名表;提交报名材料、盟市土地评估机构初审、收取考试报名费;内土协终审、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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