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师:公路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3页

第四章 资格评审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制定资格预审评审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细则在资格预审申请书提交截止日期之前,应予保密。在资格预审评审细则中,对投标申请人公路施工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资格条件,均应制定强制性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技术能力、施工经验和财务状况制定具体资格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资格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一)符合性检查;(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三)资格评分;(四)澄清与核实。

第十四条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一)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完整;(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等级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四)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五)如有分包工程,应提交分包人的资信登记、人员和设备资料。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未全部通过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各项资格进行评分,计算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总分。第十七条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建设单位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O%。

第十九条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入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投标申请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O%。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条对同一个合同段的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推荐4~8家单位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施工队伍。

第五章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审定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概述;(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三)资格评审结果;(四)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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