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与法规考试资料一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3页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2.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一览(见教材)

  监理工程师应当了解和熟悉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并熟悉和掌握其中与监 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分别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教材中对它们的内容介绍得尚不够具体,因而考生还必须结合 原文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学习,对此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3、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设项目管理学。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提出建设工程监理制构想时,还充分考虑了FIDIC合同条件。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接受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工程上普遍采用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这些建设工程的实施效果都很好,受到有关各方的重视。而FIDIC合同条件中对工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要求及其对承建单位严格、细致的监督和检查被认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中也吸收了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要求,以保证在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强调了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4、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三)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细度,应当说远远超过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深度和细度,这对保证工程质量起了很好的作用。

  (四)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人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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