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5 共3页
24、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25、工程质量问题应怎样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关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单位。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26、一般质量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惩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惩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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