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辅导: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一)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2页


  4.屋面渗漏
  4.1.防水工程设计必须有明确的节点细部构造做法。
  4.2.防水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应具备可操作性、可检查性。
  4.3.防水材料进场后,应经抽检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4.4.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应进行蓄水试验,并形成记录。
  4.5.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4.6.卷材防水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泛水、阴阳角等部位,应增加防水附加层。附加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大面防水层施工。
  4.7.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和立面卷材收头的端部应裁齐,塞入预留凹槽内,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最大钉距不应大于90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严。

  5.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玻璃 
  5.1.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标明安全玻璃的品种和规格。
  5.2.安全玻璃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作为质量控制资料存档。
  5.3.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志。
  5.4.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
  5.4.1.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5.4.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和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0.5m的落地窗;
  5.4.3.玻璃幕墙;
  5.4.4.天窗、采光顶、吊顶、雨棚;
  5.4.5.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5.4.6.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杆和内天井栏杆;
  5.4.7.易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它部位。
  5.5.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对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情况的,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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