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合同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3页


    合同管理严格。国家对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实行特殊的管理、监督,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行政监督,对合同的拨款、结算进行银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合同的联系结构复杂。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按标段签订合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公路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承揽,承包人各方对该公路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转包他人。同时,也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风险

    根据合同主体行为,可将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为主观性合同风险和客观性合同风险。

    客观性合同风险。合同的客观风险是公路建设工程中较常见的一种合同风险。一般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的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且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也无法控制的一些不确定因素。例如,公路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有,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又如合同价格规定不予调整差价,则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差价,则承担部分风险;还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失效。

    主观性合同风险。合同的主观性风险与合同的客观性风险不同,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通过人为因素可以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在相当多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协议中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让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为了急于承揽工程,在合同协议中,对自身权利不敢据理力争,任其摆布。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对其他条款不予注意。

    承包商在参与合同谈判时,往往受制于业主,这样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很难体现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有时承包商过于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许诺,轻率地签订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君子协定”。承包商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承包商对合同缺乏识别力;当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的保护性条款时,没有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觉地接受合同中大量隐含风险。因承包商对合同审查不严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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