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考点解析(2)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3页



  3.以上各项涉及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教材(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等教材)均有一定联系,在其他相关教材中也有体现。但也互有区别。合同管理教材有关这些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合同管理角度进行介绍。主要涉及到上述各项业务的管理操作程序、责权划分、时限要求等。而“三控制”教材则进一步解决处理上的具体化、数量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应掌握:

  ①操作程序化――处理各项业务(如工程延期、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等)都要按一定的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也就是体现在操作上、处理上的“程序有效性”,按规定程序操作才有效。

  ②时限有效性――在执行任何程序中,都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有效,超过规定的时限就无效,或得到相反的结果。

  ③书面的有效性――监理工程师一切指令、要求以及承包人的要求、申请等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达才有效,如紧急情况来不及,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但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书面确认。

  4.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

  (1)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师核实计量无效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参加工程师的核实计量――如不参加,则以工程量的核实计量结果为准。

  (2)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确认。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②合同价调整的程序:

  可以调价的原因――法律法规要求、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造价管理部门公布。

  一周内停水、电、气累计超过8小时。

  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

  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

  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

  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

  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

  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④工程变更程序:

  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无正当理由不确定――自收到变更价款日14天后即认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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