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资料(五)

发布时间:2018-01-23 共3页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库、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99.P88  (1)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2)3)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来源:
100.P89(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将定金如数返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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