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一)适用范围
1.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二)验收的组织与验收组的组成
序号项目验收单位档案验收组织验收组组成备注
1国家发改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
中央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省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
档案机构中央主管部门
档案机构
项目所在地省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4省以下各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
1.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2.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3.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三)验收申请
1.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2.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3.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