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度付款
07版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第17.3.3规定“…(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第17.3.4条规定“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进度付款是临时支付,可以进行修正,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仅仅是为了进度付款的需要,不能视为对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的结算。
3.进度计量与竣工结算
根据进度计量支付的进度款的累加值并不等于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款的计算是较为复杂的,需要考虑签证、施工条件变化、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等合同条款的约定、索赔事项等,它并不是简单地进行进度已完工程量的累加再乘以单价或者是进行进度已付款的累加。再看竣工结算的两方面内容,一是确定承包人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数额(实际工作中称为工程决算),二是确定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所应获得的余额(实际工作中称为财务决算),因此进度付款的累加值在竣工结算时的唯一作用是用来确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的数额,从而可以确定发包人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余额,即仅用以财务决算的需要。
以上分析将进度计量和较为复杂的竣工结算区分开来,显然仅仅根据进度计量中的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证书等是不能确定结算款的。当然如果合同约定在施工期间按照工程部位进行结算,作为支付该部位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在此情况下,进度计量就和竣工结算联系起来,进度计量中工程师的审核就不是进度款了,而是该部位工程结算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