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变更的概念: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为。狭义的合同变更权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也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2、合同解除的概念: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3、合同变更的基本法律要求:一般规定(a.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b.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c.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原因(a. 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瑕疵。b. 当事人一致同意。c. 选择权变更。d. 法律规定的变更。)
4、合同解除的基本法律要求: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四是违约行为及合同解除的特别条件等。同时解除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5、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效力:变更效力指向将来,不影响之前的效力。
十五、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1、合同履行的概念: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
2、合同终止的概念: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3、合同履行的具体法律要求: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5、合同终止的原因: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
6、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十六、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主观过错。一般构成要件(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一是违约行为; 二是过错。和特殊构成要件(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 ,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
3、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
4、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
5、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