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十六)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4页

作为的违约,是指合同约定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义务人违反约定作为的情况,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在承租人租用房屋时,不得饲养宠物,而承租人违反该约定饲养了宠物,这就是作为的违约。

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如我国飞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上述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两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是不同的。

二、主观过错

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在理论上仍然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体现对违约行为的谴责,有利于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违约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大小确定、混合过错的运用以及免责条款效力的适用等。

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在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多种形式。这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有违约行为发生继续履行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存在的,它与继续性的合同中的非一次性的履行义务是有本质区别的,履行义务不等于承担法律责任。而继续履行则是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只有在违约发生时才可适用,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

2.有债权人的请求要求继续履行是债权人的权利。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应由债权人根据其实际的需要做出选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只有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才能作出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裁决。

3.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继续履行的债务一般是非金钱债务,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适用继续履行。

4.债务能够继续履行 一方面债务人具有继续履行的能力,另一方面债务的标的适于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不至于造成债务人的过重经济负担。

继续履行的形式可以是限期履行债务,即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是合理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等违约责任。

二、支付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1.违约金的根据是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式。违约金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并不是绝对不变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增加或减少。

2.违约金条款具有从合同的性质违约金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违约金条款便不能发生效力。当然,违约金条款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一方仍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条款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发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二)违约金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具有双重效力,即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效力和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非违约一方利益损失的赔偿效力。

1.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又称为固有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违反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戒,不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只要违约事实存在,就应当支付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里所规定的就迟延履行部分约定的违约金即属于惩罚性违约金。这里应注意的是,作为合同担保方式之一的定金对违约方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在具体合同中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适用问题,应按《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惩罚性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并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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