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十六)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4页

2.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当事人违约在先,那么尽管在此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也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约时,表明双方都有过错,就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就自己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可以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里所规定的“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就属于受害太有过错,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违约方对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三、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根据免责条款的约定,在有符合约定的条件下,尽管发生了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放弃,所以,只要免责条款不违背法律规定就应承认其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当事人虽然可以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约定免责条款,但是这种约定并不是可以任意进行的。既然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就责任免除所达成的合意,所以它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要求,而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当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思考题

1.简述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3.简述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4.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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