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土地法律案范围(行政类,民事类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行政类案件受理范围
1,不服批准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纠纷案件;
2,确认批准、实施征收土地行为违法纠纷案件;
3,实施征地行为侵犯农民知情权、确认权纠纷案件;
4,确认征收土地面积、用途、边界纠纷案件;
5,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裁决纠纷案件;
6,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7,确认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纠纷案件;
8,行政机关干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
9,土地承包权行政处理纠纷案件;
10,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纠纷案件;
11,不服行政处罚、强制交出土地纠纷案件;
12,不服收回国有土地决定纠纷案件;
13,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件;
14,土地招牌挂行政行为纠纷案件;
15,不服颁发采矿权、探矿权证纠纷案件;
16,不服颁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纠纷案件;
17,不服颁发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拆迁许可行政纠纷案件;
18,不服划拨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行政决定纠纷案件;
19,不履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纠纷案件;
20,不履行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纠纷案件;
21,不服拆迁补偿裁决纠纷。
第十五条 民事类案件受理范围
1,土地征收补偿费所有权争议纠纷案件;
2,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属纠纷案件;
3,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纠纷案件;
4,对集体组织制定的土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纠纷案件;
5,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案件;
12,合作、联合、合伙开发土地合同纠纷案件;
13,擅自出租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
14,宅基地、自留山边界纠纷案件;
15,发包方返租承包土地用于出租进行建设纠纷案件;
16,矿山用地、塌陷土地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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