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土地法律案范围(行政类,民事类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第十六条 与土地相关刑事类案件受理范围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件;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案件;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案件;
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
6,妨害公务罪案件;
7,寻衅滋事罪案件;
8,滥用职权罪案件;
9,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案件;
10,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案件;
1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件;
12,非法拘禁罪案件;来源:考试大
1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案件;
14,故意伤害罪案件;
15,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案件;
16,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案件;
17,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
第十七条 非诉讼类案件受理范围
1,土地补偿标准协调案件;
2,要求土地复耕协调案件;
3,代理指控土地犯罪案件;
4,土地补偿、土地征收是否合理专家论证案件;
5,代理土地违法举报案件;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执法合法性评估;
7,产值标准、土地类别、生活水平状况调查;
8,土地开发、征用、出让项目策划;
9,代理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听证;
10,代理土地补偿方式、标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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