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九)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9页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备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法律效果在于,善意取得一旦具备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所有权。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财产时起,受让人便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受让人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让与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时,原所有人可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如果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的所得,也应返还原所有人。

(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目前的立法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处理善意取得问题的重要和明确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我国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法处分共有财产的情况,将让与人限定为动产的非所有权人和部分共有人,将善意取得的方式限于有偿取得。

第四节共有

一、概念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单独所有是指一人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只不过是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客体是共有物 共有物是特定的。共有物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被分割前,各共有人不能对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

3.在内容方面,各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或者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按平等原则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需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并由全体共有人协商。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一)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是共有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形态。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应有部分是按份共有区别于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权利的比例,或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在量的分割上所享有的部分。各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应有部分不是对所有权权能的分割。按份共有中应有部分的处分、设定负担或所受的保护,与所有权相同。

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根据上述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并且按份共有人 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它并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

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在法律或者按份共有人的协议未作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随时有权要求分出或转让其应有份额时,按份共有关系即解散。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即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按份共有的效力

按份共有的效力表现在按份共有关系中,便形成了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虽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用益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且并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该用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2)应有部分的处分。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在其应有部分上设定抵押权和质权;由于应有部分的抛弃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抛弃应有部分。3)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处分、变更和设定负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变更共有物或在共有物上设定负担,其处分行为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的大小分别负担其应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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