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非诉讼类案件受理范围
1,土地补偿标准协调案件;
2,要求土地复耕协调案件;
3,代理指控土地犯罪案件;
4,土地补偿、土地征收是否合理专家论证案件;
5,代理土地违法举报案件;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执法合法性评估;
7,产值标准、土地类别、生活水平状况调查;
8,土地开发、征用、出让项目策划;
9,代理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听证;
10,代理土地补偿方式、标准谈判。
第十八条 土地法律顾问类受理范围
一、常年法律顾问
1,担任省、市、县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
2,担任省、市、县国土资源厅、局的常年法律顾问;
3,担任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征收事务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4,担任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5,担任被征土地农民维权代表、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单项法律顾问
1,担任省、市、县政府土地项目法律顾问;
2,担任省、市、县国土资源厅、局土地征收项目法律顾问;
3,担任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企业土地项目法律顾问;
4,担任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问题法律顾问;
5,担任被征土地农民维权案件法律顾问。
第三章 承办案件的基本原则及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承办案件的基本原则:
1,忠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掌握土地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勤勉敬业原则。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4,维护稳定原则。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应将稳定社会秩序作
为首任,积极化解群体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以及事态扩大。
第二十条 立案程序及工作内容
1,接待来访。律师办理土地群体性法律业务,应首先核实代表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群体数量、目前群体思想动向状态、有无上访或越级上访活动、与相对人的接触情况等,必须与来访人制作接待笔录,在分析利弊的前提下,告知来访人法律、证据、事实等风险。
2,签订受理意向协议。律师所与委托人达成委托意向后应签订委托意向协议,明确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律师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数额。
3,填写备案报告。与委托人达成代理意向后,立即填写《群体性案件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由主任审批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最低与次日向市律协报告,情况紧急的应与当日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报告。
4,正式批准立案。《群体性案件备案报告表》报给市律师协会后填写《立案审批报告表》由主任签批后正式立案,批准立案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正式签订《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特别授权书》《异地办案费用预算表》《律师收费凭证》等文书。
5,特别告知义务。正式委托后应特别告知维护社会稳定是律师的社会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是办理土地法群体性案件的工作制度。委托协议应载明委托人违反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解除委托的风险。
6,保守国家秘密。律师在办理土地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律师调取的有关证据材料必须经主任批准方可给委托人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