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1,核实土地权属、用途、承包关系、附着物种类、数量,人均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及其产量、种植轮茬等基本情况;
2,核实批准、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
3,核实是否有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是否进行“两公告一登记”;
4,核实建设单位是否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核实建设单位是否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6,核实委托人的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户数、人口;
7,核实征收土地的听证、确认程序是否执行;
8,审查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的合法性;
9,核实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
10,核实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委托人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制定承办方案的工作内容。
1,由主办律师根据核准的事实会同协办律师填写《案件承办方案意见表》提交主任审阅;
2,主任召集土地专业律师3-5名进行讨论、论证后,确定具体承办方案;
3,主办律师依据讨论意见填写《案件承办方案表》并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批;
4,主办律师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方案,如因客观原因的变化需要改变或取消方案时,应经主任批准。情况紧急的先采取电话请示,事后应立即补办变更或取消方案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实施方案阶段及注意事项。
主办、协办律师严格按照制定的承办方案认真执行,积极与委托人沟通案件进展程度,密切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促进方案的实施。应注意一下几点:
1,时效问题。在争取协商解决的途径中一定要在时效期内启动复议、诉讼、仲裁、裁决程序。
2,新事实、新法律行为的处理问题。在协调、复议、诉讼、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新的法律关系、新的法律行为应立即研究并报主任,凡是对结案有力的、对委托人有力的事实或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利用,但不得使用非法律途径。
3,新证据已经影响案件性质、解决途径问题。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获取的新的证据足以直接影响案件性质、解决途径的,属于委托人隐瞒真相的应立即向委托人核实并制作谈话笔录,经请示主任决定是否终止委托;不属于隐瞒真相的应立即调整方案。
4,在未与相对方达成一致前,委托人提出终止协商的应制作笔录并注明原因,立即与谈判方沟通信息。
5,在实施方案过程中只与代表人沟通信息、研究案件新问题,尽量不与群体接触,如接触应注意言行,防止事态扩大。
6,律师法律意见或代理意见要措词严谨、语句通顺、法律依据正确、认定事实证据充分、结论明确鲜明。
第二十四条 结案阶段工作内容
1,以协商、和解、调解方式结案的,应依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分别采取委托人签字或追认代理人签字的方式确定协议生效,并协助各方履行完毕;具有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协议书律师应拒绝签字;
2,判决、仲裁、决定形式结案的应征询委托人意见并制作笔录,委托人意见合理、合法的应告知救济途径,征询是否再继续委托并制作笔录存档。
3,委托人申请撤诉或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结案的,应问明原因制作笔录存档。
4,结案后应立即填写《办案监督表》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并签字确认存档。
5,结案后十日内,承办律师应依据《律师所挡案管理办法》以及本指引规定的特殊管理规定的要求,将卷宗材料整理装订报主任审批归档。
6,应将办案经过、结果整理为结案报告一式两份,存档一份,报市律师协会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指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