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考试全攻略土地登记法律知识集(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3页

 
九、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主体是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内容是具有全面性和整体性;具有永久性。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享有其某一部分的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独立性和一物二权的例外情况。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构造上独立;使用上独立;必须予以登记。 
5、共有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6、共有的特征:主体是两个或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客体是共有物;内容按份或平等;是所有权的联合。 
7、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8、相邻关系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连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9、所有权的取得制度:分为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与继受取得两种。 
10、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1、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制度的法律要求: 
12、相邻关系制度的法律要求: 
十、土地使有权(略) 
十一、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3、质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金受优先清偿的权利。 
4、质权的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5、留置权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留置权的特征:法定担保物权;可产生双重效力;具有从属性;具有不可分性。 
7、抵押权的设定:法定和意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8、最高额抵押:将来发生的债权;特定的原因关系发生;不特定性;预定的最高债权额;法定范围。 
十二、合同的概述: 
1、合同的概念: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3、保证的基本法律要求:为单务合同,故为无偿合同,为从合同,为要式合同。 
4、定金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给付定金是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 
1、合同订立的概念: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要约的概念: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效力:合同生效时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追认)。 
5、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4点):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双方按过错承担责任,返还财产。 
6、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变更的概念: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为。狭义的合同变更权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也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2、合同解除的概念: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3、合同变更的基本法律要求:一般规定(a.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b.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c.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原因(a. 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瑕疵。b. 当事人一致同意。c. 选择权变更。d. 法律规定的变更。) 
4、合同解除的基本法律要求: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四是违约行为及合同解除的特别条件等。同时解除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5、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效力:变更效力指向将来,不影响之前的效力。 
十五、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1、合同履行的概念: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 
2、合同终止的概念: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3、合同履行的具体法律要求: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5、合同终止的原因: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 
6、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十六、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主观过错。 
一般构成要件(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一是违约行为; 二是过错。 
和特殊构成要件(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 ,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 
3、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 
4、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 
5、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行政法学》第一章复习指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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