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万丰奥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四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上的风险投资事项,委托理财事项,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收购、出售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30%以上的对外投资(包括参股控股)。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下的风险投资;

2、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总资产30%以下的资产收购、出售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30%以下的对外投资(包括参股控股)。

(三)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长批准。

1、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下(包括10%)的收购、出售、置换、处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的行为;

2、一年内累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下(包括10%)的对外参股、控股的投资行为;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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