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可行性作出分析和论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
(三)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实施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做出投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呈送公司管理层,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三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十五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