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项目索赔的提出及处理 
  在建设项目合同条款中对提出索赔及索赔处理都有比较明确的程序。 
  1)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的索赔要求主要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对于工期索赔,承包人可以就单个延误事件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也可以就整个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拖延向业主提出索赔,即所谓的“总工期法”。 
  在费用索赔上,承包人的索赔款一般有三项组成,即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费),间接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承包人的 
  索赔方法主要包括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2)索赔的处理。 
  ①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 
  ②澄清事实。就索赔的主要事实,要求承包人进行澄清; 
  ③监理工程师的初步分析。监理在索赔依据、事实和评估等各方面做出分析和判断; 
  ④协商处理。 
  ⑤监理工程师决定。 
  (4)建设项目索赔处理的原则:积极、公正、合理和快速 
  (5)监理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基本方法 
  1)有效性分析。合同解释、合同条款的优先顺序和适用法律等 
  2)原因和结果,即所谓“事实”分析 
  3)划分责任。 
  4)索赔计算的核定。 
  3.2.6(掌握)建设项目合同争议解决 
  (2)处理合同争议的主要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也称友好解决 
  毋须经过仲裁或司法程序, 
  省去仲裁和诉讼的麻烦与费用 
  气氛比较友好,而且双方协商的灵活性较。 
  更重要的是协商解决给双方留下很的余地。 
  2)调解解决。&&第三者调停,可在交付仲裁和诉讼前进行,也可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进行。 
  fidic引入了争议裁决委员会(dab),强化了争议调解的作用 
  争议评审团(drb)作为比较成熟的一种调解方式 
  3)仲裁解决。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国内的 
  仲裁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以及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成立的各类技术合同仲裁机构; 
  涉外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和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在仲裁条款中通常都选用合适的常设机构。 
  合同当事人只能或是选择仲裁或是选择诉讼,不能既选择仲裁又提起诉讼。 
  4)诉讼解决。强制性判决。注意诉讼管辖地和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