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内乱”初探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如何解决问题和完善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运作,是行业持续发展的要害,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第一,要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行为。在我国已实施的物业管理法规中,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执行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致使业委会在行使职责时出现较大的随意性。应从两方面予以改进:一是增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有效制止一个小区内成立两个业委会,对小区因开发期或地域籍贯的业主群体而产生的多个业委会问题,给予果断彻底纠正,通过行政性干预手段使其归一而治,建立小区公正招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基础;二是考虑组建业委会监察机构,如监察小组。由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业主代表派员组成,对业委会职责的实施进行必要监督,防止业委会成员营私舞弊或满足个人利益关系的现象发生,确保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小区的公正性。
    第二,要规范开发商在楼房销售中,自行对物业管理方面的各种承诺问题。开发商为确保商品房的顺利销售并及时回笼资金而自建物业管理企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销售活动中自行对业主减免管理费用的承诺则是错误的,这不仅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市场消费原则,而且扰乱了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合理性。任何人为降低市场正常消费标准的行为都是对其他企业的侵害,甚至具有阻碍行业发展的作用。应当建立开发建设企业商品房销售附加承诺行为责任规范,维护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或规范开发商自建物业管理公司而产生的建管合一问题,最大限度地减缓建设方插手物业管理事项,以专心做好开发建设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业主个人的利益。
    第三,要强化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市场经济消费理念。就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必须坚持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原则,不违心地降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来获得业主的欢心,应当按质论价;对业主来说,彻底改变几十年传统的福利住房观念,从计划经济的福利性消费完全转入市场经济现代消费上,建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和价值观,不能不顾物业管理公司能否正常运作而肆意要求降低收费,以至小区物业管理越管越差。
    第四,要规范市场竞争的投标报价行为。市场竞争是企业取得经营权的主要途径之一,规范其操作行为是获得良性竞争效果最为要害的一环,企业的投标报价、评审组的公正评审、业委会的最终取舍是整个投标竞争的核心。因此,参与竞争的企业必须遵守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避免人为地实施低价或亏损价投标,切实维护公平原则;评审组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成员应当坚持公正原则,在业主代表出现偏求或刻意追求低价现象时,果断予以制止或坚持否定,杜绝不合理的低中标发生;业主委员会既要充分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又要尊重评审组的评定结果,选取符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的投标报价,不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也不让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亏损,达到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赢,推进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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