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经纬与施工侵权有关的法律规定比较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2页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法律规定
  1、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于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以及项目虽已经竣工后,但未交付给建设单位期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民法通规定建筑物倒塌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房地产项目,房屋售出后,被侵权人(购房人)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这就要求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建筑承包商存在过错,但这对购房人来说可操作性基本上很小,胜算基本无望,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少听说开发商、施工单位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了。
  与民法通则规定不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侵权责任首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无条件赔偿被侵权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实际责任方追偿。该条款增加了施工单位经营风险,即便建筑物的倒塌与施工质量无关,但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也须先垫付赔偿款。如果建设单位为项目公司,在项目竣工交付后公司清算注销,不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则全部损失由施工单位垫付,施工单位的经营风险不言而喻。针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律师建议,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施工单位在承接项目时,应对建设单位的实力进行必要的考量和评估。相关链接侵权责任法新增加与建筑施工有关的侵权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物品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正在施工的建筑物而言,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施工单位是否属于“建筑物使用人”。本律师认为,在没有出台侵权责任法实施条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之前,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法院极可能裁判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侵权责任。根据侵权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施工单位存在过错,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除非施工单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完善的材料管理堆放制度,严格管理,避免损害事故发生。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在运输土石方、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过程中,可能在路途中洒落侵害他人权利,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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