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4页
第二节 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
规划编制活动一般包括前期工作、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批准、公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环节。
编制规划的前期工作,一般从新规划期的前两年时间开始。
前期工作规范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编制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前期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
(1)对正在实施的规划进行评价和总结,包括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的预测,分析当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绩、经验和主要问题等。
(2)对下一个规划期面临的主要矛盾,国内、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进一步发展的基本条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等开展课题研究,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设想。
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决策主体
在我国,国家总体规划决策属于战略层面和宏观层面的决策,由中共中央做出。省(市、自治区)县级的总体规划,由各个地方省(市、自治区)县党委做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决策由相应级别的政府做出。
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
(1)使规划体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规划的制定要在充分**协商、、协调中进行。
(2)保证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社会参与,是保证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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