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法规名词解释:经济法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4页


  (五)经济法主体 

  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即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职权,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它是国家机构领导和组织管理国民经济的职能在法律上的表现。

  (2)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国家机构的义务包括:①正确履行经济职权和恪尽职守的义务;②积极履行经济职权和做好服务性管理工作的义务;③严格履行经济职权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企业的义务包括:①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②接受和服从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的义务;③依法纳税的义务;④企业对社会的义务;⑤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实现式包括:国家制裁、社会制裁和组织内部制裁。

  二、反垄断法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 

  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危害性,即这种行为和状态将会导致某一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二是违法性,即这种行为和状态是违反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

  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律规范的总和。

  (二)反垄断法律体系的主要实体内容 

  (1)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2)对禁止协议的规制。禁止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例。

  (3)对企业兼并的规制。主要包括兼并的申报制度、申报的批准制度以及

  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

  (4)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5)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一般而言,被豁免的行为是无害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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