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5 共2页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特点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行政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大类。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容非常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权力与内容的行政关系,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以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等构成要素。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控制的需要依法产生的,它是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它所包含的要素包括:(1)它是国家有权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2)它是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为中形成的;(3)其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行政合法性原则,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不容许的。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②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③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④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