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5 共3页
行政法导论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或者功能。行政,就其最为广泛的意义而言,是指组织的执行和管理职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行政关系,是公共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将公共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而将公共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与其所属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或者功能。行政,就其最为广泛的意义而言,是指组织的执行和管理职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行政关系,是公共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将公共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而将公共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与其所属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一、行政法治原则
1.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
(5)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处理某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行政事务或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和采纳其证据等。不单方接触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为。
(6)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包括三项内容: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
(7)记录和决定制度。记录和决定制度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其过程应有记录,其最终形成的意见表示应有书面决定,并送达相对人,为相对人所受领。
(8)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政府公报中说明其事实和法律根据。
(9)时效制度。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要对之确定明确的时间限制。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法律法规要规定其申请的时限、审查的时限、决定的时限、送达的时限等;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时,法律法规要为其规定调查相对人(外部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内部相对人,即公务员)违法行为的时限、审查违法违纪事实、证据或听证的时限、作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时限、向相对人送达处罚、处分决定书的时限、执行的时限,等等。
(10)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包括声明异议、行政复议(或称“行政诉愿”)、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等。声明异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相应行为的行政主体提出异议,要求其重新审议和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为机关所在的政府)申请复议,要求其对被申请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救济的决定(如撤销或变更相应行为,给予相对人以损害赔偿等)。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是公务员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或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行政复查是公务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申诉,请求作出复查决定;行政复审是公务员不服监察机关的给予其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向作出相应监察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要求其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决定。司法审查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为其依法提供相应的救济,如撤销或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责成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成行政主体赔偿相对人因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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