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1. 行政决定公开。任何行政决定,只要涉及外部公共管理事项,无论是行政政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还是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最终的决定内容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开。
2. 行政过程公开。除非法定事由之外,行政决定的过程一般也都需要公开。
3. 行政信息公开。上述行政决定、行政过程公开,在相当程度上也意味着,行政组织将行政决定这一信息以及与决定有关的其他信息,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四、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要求:行政组织精简,行政程序规则化、模式多样化。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其中,“法律”、“法规”都是在其最为严格的意义上运用的,即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同归行政主体范畴,又经常并列使用,故也可以称之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即可成为独立实施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组织,如上所述,还包括并非行政机关、但又属于政府系列的行政机构。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概论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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