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考点归纳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7页


  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八)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方式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
  2.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
  4.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5.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6.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7.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8.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九)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地位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十)公安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意义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实行该制度,对于维护、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安机关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由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二)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争议均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
  (十三)公安赔偿的概念和种类
  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公安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十四)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的精神,公安赔偿必须具备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由国家承担的公安赔偿责任。
  (十五)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要件
  公安赔偿要求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十六)公安赔偿的行为要件
  《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条件,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合法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十七)公安赔偿的后果要件
  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条件。仅有违法行为,而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不构成公安赔偿。损害既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也包括对财产权的损害,而且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损害,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和仅仅造成危险的情况。
  (十八)公安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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