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民个人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的监督。
4.新闻机构通过揭发、检举、控告等方式进行舆论监督。
(十六)建立警务公开制度的意义以及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办法
公安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从2000年3月1日.公安部向社会公布《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开始,凡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有违法违纪等行为,可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即“110”报警台开始履行接受群众监督的新职能。这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改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警务公开的内容是指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等。《人民警察法》第44条也规定,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主要有:
1.通过警民联系卡、便民卡,将为群众常办事项的手续、程序、时限等公开,通过邮电部门设电话或对外办公场所设电脑触摸屏等方便群众查询。
2.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
3.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公布信息。
4.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张榜公布。
5.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群众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