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发布时间:2011-10-27 共3页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掌握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征收范围;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征收范围;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关税纳税人、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六)熟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了解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及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依法缴纳关税外,还缴纳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主要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五)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七)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主要有: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缝纫业务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融资租赁业务;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

  二、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 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到180 万元之前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一般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 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年应税销售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买价依照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另有规定除外)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人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如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2.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 .进口的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五、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税法对出口货物退晚)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税法对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 .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核定。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2 . “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免征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增值税进项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金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出口货物份由纱、工艺品等),同样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②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此外,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货物等法定情形的,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等,税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增值税的减免与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享受直接免税。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个人销售额未达到税法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超征点的,全额征税。除特殊规定外,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 一5 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 一3 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 一200 元。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渗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对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相应的数据电文。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税法对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三)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 .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联)。

  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但属于法定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的伊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税法对专用发票作废条件、专用发票认证、专用发票丢失、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的认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一)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

  二、消费税税率

  税法对消费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②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l)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 .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祥+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 .外购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

  税法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退还消费税应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别以下情况计算:

  1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x×税率

  "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需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品除外),均于销售时纳税。具体纳税义务时间因销售和结算方式有所不同: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 .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6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7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8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税法对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二、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 .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黝和5ok 两档基本税率。另外娱乐业税率为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法规定对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中的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其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 一5 000 元;按次纳

  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100 元。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税法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征收范围

  关税是指海关按照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

  除特殊规定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二、关税纳税人

  关税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关税的税目和税率由《海关进出口税则》 规定。

  关税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特别关税。其中,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我国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税率也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的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等。

  四、关税的计税依据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除特殊货物外,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下列费用应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1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后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 .作为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6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下列费用、税收,如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 .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 .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对于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如寄售等)下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时没有'城交价格"可作依据,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有:

  1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作为完税价格。

  4 .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对于留购货样、展览和广告陈列品的买方,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5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6 .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7 .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8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9 .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来确定其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监管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10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从量税计算方法

  从量税,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税计算方法

  复合税,是指对某种进(出)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四)滑准税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仍同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六、关税的征收管理

  税法对关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资产税务处理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中国境内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对其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下同)。如新的内资、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则从其规定。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 2 )独立建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 3 )独立计算盈亏。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基本税率为33%;两档照顾性税率,分别为18%、27%。另外,对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 年至2010 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计税的企业,应按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和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特殊规定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应纳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包括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1 .收入的基本规定

  ( 1 )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 2 )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 3 )利息收入。包括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 4 )租赁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包装物收入,以及出租其他财产租金收入。

  ( 5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 6 )股息收入。包括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 7 )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 .收入的特殊规定

  ( 1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总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2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 3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 4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 5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 6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 7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一年)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 8 )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 9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 11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 13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准予扣除项目

  1 .准予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 l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应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 2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3 )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 4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 .准予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 1 )工资、薪金。

  ① 计税工资。纳税人发放的工资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自2006 年7 月1 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 600 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 0%比例上浮的政策。

  ② 工效挂钩工资。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且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 )借款费用。

  ①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② 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③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④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 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 3 )公益、救济性捐赠。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义务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 4 )广告费。

  ① 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③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④ 对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 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 5 )业务招待费。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 万元(含1 500 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在1 500 万元(不含1 500 万元)以上的,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

  ( 6 )保险(基金)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高标准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

  ( 7 )租赁费。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 8 )坏账损失和坏账准备金。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保险企业不得超过1%。

  ( 9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 10 )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① 有合法真实凭证;②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③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 11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

  ( 12 )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不得扣除项目

  1 .资本性支出。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 .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 .税法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扣除。

  6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7 .各种赞助支出。

  8 .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得扣除项目。

  (四)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 年。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六)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或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一纳税调整减少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税法规定的行业标准计算。

  (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为避免重复征税,对纳税义务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1 .纳税义务人如有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款的,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可以在下列方法中任选一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 1 )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法。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一税收扣除额

  3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如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由此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调整手段,对其收支的价款、费用及其利润,进行合理的调整。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收入,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间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单位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依法补税。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的税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1 .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 1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 2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利润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3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 4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2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 1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2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 3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额,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 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此外,税法还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等的税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办法。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 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 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

  =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一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止。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 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除经批准实行统一合并纳税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 .制造业

  ( 1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

  ( 2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一产品销售成本一产品销售税金一(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3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一(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 4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一期末产品盘存

  ( 5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一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 6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 .商业

  ( 1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

  ( 2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一(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3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一(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 4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一(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一期末商品盘存

  3 .服务业

  ( 1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

  ( 2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一(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 .其他行业

  参照以上相关行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列支范围

  1 .准予列支的具体项目。

  ( l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

  ( 2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但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 3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① 全年销货净额在1 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0.5% ;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 5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0.3%。②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 4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 5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 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黝的坏账准备。

  ( 6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ok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 7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 8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9 )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 10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 .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 1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 2 )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 3 )资本的利息;

  ( 4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5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 6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 7 )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 8 )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 9 )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时,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 .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 / 4 ×税率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l / 4×地方所得税税率

  2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3 .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一(1 一综合税率)×税率×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综合税率为33%,税率为30%,退税率为40%。按所得税额附征的地方所得税不退。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其他税收优惠

  除特殊规定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 年。

  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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