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7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5页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如符合规定条件,需开具专用发票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所代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税法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1.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油、柴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种商品。
三、消费税税率
(一)比例税率。
(二)定额税率(单位税额)。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4)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纳税单位定额按税法规定计算。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 [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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