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待业青年小张自筹自金经营海鲜产品,近期遇到以下几件不顺心的事情:
1.企业从沿海运回的海鲜需要冷冻,再组织进货之前,甲公司主动找到小张,向小张出示了伪造的公司冷冻仓库面积和可以到达的冷冻技术标准等,要求小张购进的货物放在甲公司冷冻且租金很优惠,小张认为甲公司条件符合要求,决定与甲公司签订冷冻仓库租用合同。此时小张的朋友透露了甲公司伪造有关资料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法签定,小张也不能及时进货,造成损失3万元。
2.无奈小张将购进的货物放入租用的乙公司仓库,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小张于2003年7月20日前支付租金2万元,小张因生意亏本无力支付租金,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乙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小张认为此时已过法律诉讼时效,且当初合同规定,双方有争议的,应予仲裁解决。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公司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
3.乙公司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4.改为仲裁后,仲裁决议要求小张限期支付租金而小张又拒不履行,乙公司应该怎么办?
[答案]
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即因甲违背诚信原则给小张造成损失,甲公司应向小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乙公司对小张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拒付租金的法律诉讼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该纠纷中法律诉讼时效从2003年7月20日起计算,到2004年6月25日尚未满1年。
3.法院不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驳回起诉。
4.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定,另一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依照民事主体诉讼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综合题
(一)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5年来,尚无亏损记录,盈利水平不断上升,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占股本总额15%的股份。为了进一步提升甲公司的竞争实力,经股东大会代表7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兼并A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在收购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1、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是否合法?且A公司属于本公司的发起人,A公司转让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否合法?
2、A公司为了购买物资开出面值1000万元的商业汇票给B公司支付货款,该票据尚未到期,乙、丙两单位作为该票据的担保人。B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否则到A公司被甲公司兼并后,A公司主体不存在,该票据的付款义务人不明确。
3、A公司负责存货核算的李会计因病不能工作,影响了A公司被兼并前的财产清查和相关会计工作,又不能亲自办理会计移交手续。A公司指定他人代理办理移交手续,但又不知道如何界定相关的法律责任。
要求:根据公司法、票据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兼并A公司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是否合法?
2、乙、丙作为票据担保人,如何办理保证手续?
3、B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理由是否成立?
4、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行使哪些权利?
5、A公司的李会计应如何办理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手续?交接前后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答案]
1、甲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兼并决议程序合法。因为对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案中同意兼并的股东持有公司75%的表决权,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其次,甲公司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
最后,A公司转让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合法。A公司虽然为甲公司的发起人,但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经5年。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在3年内不得转让,A公司持股时间超过了这一规定,不受限制。
2、根据规定,票据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正面记载保证事项,并由保证人签章。
3、B公司的要求理由不成立。甲公司兼并A公司不会影响B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A公司被兼并前的债权债务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即由甲公司承担。
4、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保证人乙、丙和出票人A或兼并人甲。
5、根据会计法规定,A公司的李会计办理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手续的要求是: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