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二章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1页

  二、政府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和监督对象

  政府监督的主体�D�D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

  特殊的: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如果有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在授予其的职权范围内,对各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和检查。例如:税务机关的检查主要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税款缴纳和纳税申报,而不针对其他方面。

  政府监督的对象是企业的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例】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有( )。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C、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D、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答案:ABCD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例】《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A、税务

  B、人民银行

  C、证券监管

  D、保险监管

  答案:ABCD

  解析:《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社会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以下的部分都是注册会计师的具体要求,只不过内容比较简单,但是还是需要引起重视)

  1、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1、政府监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行业自律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

  (四)审计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主要内容应该了解。

  (五)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概念

  审计报告应该包括: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

  2、种类:

  标准审计报告是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用语的无保留意见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以及无法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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