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复习笔记(10)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8页

  第十章 存货的核算

  本章涉及主要科目:①原材料;②材料采购;③应交税费;④材料成本差异;⑤待处理财产损溢

  第一节 存货的种类和范围

  1、 存货的概念: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讲,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商品及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判断)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选择)

  2、 下列包装物,在会计上不作为包装物存货进行核算:

  ① 各种包装用的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作为原材料进行核算;

  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或商品、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而不随同产品或商品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按其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归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

  3、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

  4、需注意: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也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如流动性),但它们并不符合存货的概念,因此不能作为存货进行核算。

  5、存货的确认条件: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被确认:①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需说明:1、关于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会计准则也要求受托方将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2、关于在途商品等项目的处理: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的商品,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购货方已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作为购货方的存货。

  3、关于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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