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接触一个企业,从成都市区搬迁到郊区。该公司是一家型国有内资工业企业,享受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地处成都市市区内。2007年初,该公司根据市政府的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整个企业需搬迁到郊区。年初该公司根据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10000万元;另外该公司出售土地与某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转让收入20000万元。
该公司房屋成本为50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0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00万元;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为200万元;土地取得成本为6000万元,累计已摊销4000万元,其中房屋所占土地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
该公司在搬迁后,重置房屋(新)价值为金额为8000万元;另外进行技术改造生产线花费12000万元;此次搬迁中分流安置员工100名,每个人10万元的经济补偿(假设该市上年人均工资为2万元/人)。
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向笔者咨询:如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该公司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未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笔者根据相关的财税文章,总结了该公司的处理程序和依据。
首先是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其次是账务处理和计算过程(未考虑除税及相关费用以外的手续费问题)
一、收到政府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专项应付款10000
二、出售土地
借:银行存款19990(=2000-10)
贷:无形资产20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850[=(20000-3000)×5%]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59.5(=850×7%)
贷: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25.5(=850×3%)
贷:营业外收入17055
以上部分数据的计算过程如下:
1、10万元为印花税款。税收法规依据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印花税税率为0.05%。”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850万元。税收法规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值得说明的是:房屋所占土地部分的价值3000万元不能从营业税税基中扣除。
三、清理固定资产(房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
借:累计折旧3000
货:固定资产5000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
贷:银行存款100
3、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借:专业应付款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100
说明:此处的房屋为请人拆除,后用搬迁款新购房屋。
四、搬迁固定资产费用(机器设备)
借:专业应付款200
贷:银行存款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