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自营、承销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经纪业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了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要求(见课本):
对于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亦有规定,即除了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也应当符合的要求(见课本):
如果要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了应该具备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外,还需要符合的要求(见课本)。
五、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
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
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
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
在我国,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该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设立证券交易所,应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在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例如: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以及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二)其他交易场所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在场外交易市场上,交易方式有不同的形式。
一种常见的形式是由各个独立的证券公司分别组织证券交易活动。
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有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交易的方式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其中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自主报价又可以分为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两类,公开报价再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种。
另外,2002年6月,银行的债券柜台市场开始运作。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体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
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务,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