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券营业部的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第二节、营业场所管理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4页



4.证券服务部的日常管理。
  
  证券服务部同城迁址、变更负责人应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证券公司撤销证券服务部应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服务部可以经营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以外的证券营业部的所有业务。

(四)网上交易技术服务站的管理

  技术服务站点是证券公司对客户从事网上证券交易提供技术培训及相关服务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的证券公司应取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
设立技术服务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
2.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负责人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至少有1人具有相关技术服务经验;
3.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应向拟设立技术服务站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批复文件;
3.场地使用证明;
4.技术服务站点人员简历;
5.技术服务站点管理制度。

技术服务站点经批准设立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开业。

技术服务站点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提供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咨询、技术指导;
2.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销户;
3.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技术服务站点的同城迁址或撤销,并应在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五)证券营业场所设立及变更的审核程序

考生要重点掌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审批权限。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对证券营业部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的开业、变更、终止,证券服务部的设立、开业、变更、终止,技术服务站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

  证券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审核意见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议。

(六)证券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1.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统一印制,空白证书的统一保管及废旧证书的回收登记和销毁工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办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打印与发放。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建立“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证书管理,做好证书领取、发放和废旧证书的处置工作。对打印有误或有损的证书,各派出机构要加盖“证书作废”印,定期清点统一上缴中国证监会,不得自行销毁。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批准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开业的同时,向其颁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证券公司因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服、技术服务站迁址、互换、受让或其他因素变更证券营业部营业地址、主要负责人,经批准后,应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3.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应当将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4.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是证券公司全资附属的非法人机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出租方式经营。

  5.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设立、变更、终止事项获得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的证券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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