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第四章(完结)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4页


  
  二、 法与政治
  
  1.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无疑同政治联系在一起。法律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法律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总的来看,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律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2.法与政策的关系。
  
  (1)注意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是有区别的(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方面的区别)
  
  第一,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政策的制定在程序上往往不太严。第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政策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表现为宣言、口号等。第三,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政策调整的要比法律调整的广泛一些。第四,稳定性也不一样,法律的稳定性强一些,政策灵活一些。
  
  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
  
  (2)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一方面,法律以政策为指导,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其次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反过来,政策依靠法律实施。
  
  依法治国下政策的空间相应的就要缩小,但并不意味着依法治国的状态下政策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3.法与国家的关系。
  
  (1)法与国家相互依存。
  
  (一)国家是法存在的基础来源: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这是因为:(1)国家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3)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4)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5)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也还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
  
  (二)法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国家也离不开法,没有法不成其为国家。这有几方面的原因:(1)法是确认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2)法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3)法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4)法是确定国家形式、组织国家机构的章程。如要组织起复杂的、能够相互协调、有效运转的国家机构,就必须有法来规范各种国家机关的设置、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等。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4.法与道德的关系。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
  
  (1)法与道德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更早一些,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就有。
  
  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就松散一点,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
  
  具体内容不一样,道德往往只是一面性的,只关注义务。
  
  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一样,道德实施依靠人们的内心强制、社会舆论,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
 来源: 
  调整范围不一样,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调整的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关系。道德既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调整思想,而且更多的主要是调整思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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