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的本质 1、法确实存在本质问题,不同于实证学派认为的不重要。法的本质内在地规定者自身的走向。
2、法的本质就是法的内在规定性。来源:
3、法的本质按照最一般的说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主要体现在,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主体的利益或意志
2)其次法所体现意志或利益,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不同时空条件下,决定了意志或利益有什么形式表现出来。
3)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外,其他种种生活条件也总是对法所体现的意志或利益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能仅仅注意到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影响力。
如果今年法有法的阶级性观点,如评说法的本质,可以张扬个性。
四、法的要素来源: 1、所谓法的要素问题,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是由那些要素构成的问题。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构成。
2、法律规则是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一种要素,也是权利和义务最集中、系统的载体。
法律规则由那些要素构成是法律规则的重要问题。传统规则认为,是由假定、处理、制裁要素构成。但不足以解释现在意义的法律,有些法既是没有制裁的结果。这种观点被多数人否定。80年代北教材首次阐述行为模式、后果模式两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看作由这两方面构成的整体。由于没有注明是移植于西方著作的,于是国内传颂。另一方面,他人提出两要素说并非国内首创,提出是日本学者阐述的,但其实也是引用的。(这就是学术生活)两要素说,更加符合事实,具有现代性。但是问题没有就此停止发展。为了“与时俱进”,作者情绪饱满的宣告新三要素说,但是并没有突破两要素说。我们认为两要素说已经可以解决问题了。
研究法律规则,需要进一步注意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在成文法环境之下,法律规则是需要通过条文的方式表现出来,没有条文,则没有规则。同时,一个规则可以在一个规则中表现,也可以在不同的条文中表现,甚至可以在不同的法律中表现。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权利,其后果模式表现在部门法中。但不可以说,一个条文可以包含不同的若干规则。(这展示了他们辽阔的空间和无比的勇气)其原因在于,一条一义是法律的基本准则(常识么,很多人在常识上还有发展空间,行政法缺乏依法行政的精神,一般情绪比较饱满)(笑话,各种不同法律人、与同学的争论、三个代表、美国宪法,仅仅几个月后三个代表进入了中国宪法)。
来源:
法律规则要注意分类,基本的分类是,授权性和义务性规则的划分、同时确定性、委托性、准用性规则也是很重要的。也出过这样的题,主要是考博士、港澳同学。(北改革,对老师更严格了。每年只有两个名额提拔为教授(国内一名)。希望这样促成人才流动。对于学生则展开了宽广的胸怀,本科也可以考博士,工作两年以上、文章两篇、加试法理学)确定性、委托性、准用性规则,深入研究就会发现有很的纵深。确定性规则就是明确规定了权利义务的规则。委托性规则,是现实没有的规则,经过若干时期将产生。(如“地方可以制定……”)准用性规则,使让已有的规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如“可以适用……”)。还可以有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与公权力的有关的都不能是任意性的。只有私权利中的部分权力才能作为任意性规则。(不全是任意性的)
3、法律原则来源:
法律原则是法律文本中的精神品格之所在。如果善于抓住法律原则,就善于整体把握整个法律。会出现提纲挈领的感觉。阅读法律文本需要善于抓住基本原则(如婚姻法阅读,搞清楚中国精神品格,就是五项原则么,一看就知道是什么内容的具体化和展开么。)
法律原则有多种类别,有基本原则、有具体原则,有公平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更具有跨越性,更加宏观、模糊,而法律规则更加具体、实在、确定。
4、法律概念
在成文法中,法律概念是最显著的形式特征。这些概念组成了成文法。我们指的概念包括:专业概念如法人、犯罪、罪犯、刑法,它们的特点在于含义是比较确定的,结构是不能随意变动的,它们是法律文本中的关键概念;非专业性概念,就是日常生活的概念进入法律中,形成法概念的组成部分,如父母、子女。我们需要搞清楚这些非专业概念的文本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