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3)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四、社会主义法

    1.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条件
    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以无产阶级为首的广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无产阶级为首的广人民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上升为法律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无产阶级及其广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是不可能被资产阶级奉为法律的。因此,只有夺取了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及其广人民的意志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无产阶级及其广人民的意志的社会主义法才能产生。
    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必然要求创建社会主义法律。因为一方面,无产阶级政权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法来镇压国内残余的阶级敌人,抵制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各种颠覆活动;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权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法来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民主建设和文化建设。因此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孕育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社会主义法和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社会主义法一般都是在彻底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但是社会主义法和剥削阶级类型的法都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新旧社会的经济条件也有连续性,所以,社会主义法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同时,还必须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其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用。摧毁旧法体系和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是不矛盾的。摧毁旧法体系是指将旧法体系作为剥削阶级的意志予以废除。继承其中的合理因素是指把旧法当做一种法律文化遗产,一种社会调整工具,予以辩证的扬弃。

    2.新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过程及其特点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是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为雏形,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早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的政府就根据边区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和镇压敌对势力的需要,先后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在形式和内容上还不完备,但它对巩固和发展根据地政权,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维护革命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成立新中国,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奠定了基础。新中国建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出规定:废除国民党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以此为根据,人民政府开始了过渡时期的法制建设。在过渡时期的法律中,新民主主义因素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因素。截止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新民主主义法发展成了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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