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一)《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该土地法共9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
(二)《兴国土地法》
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中期,以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为代表。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这些是到了1930年才改变的。1930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目前革命阶段中,尚未到整个取消私有制度时,不禁止土地买卖和苏维埃法律内的佃租制度。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会通过,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
债务。
2.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坏田。地主不分田。(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4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该条例共41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并列举了组织反革命武装侵犯苏维埃领土、组织反苏维埃暴动等28种反革命罪行。该条例的主要原则是: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存在着一些诸如死刑适用面过宽、定罪量刑上有唯成分论的倾向等缺陷,但是它在同反革命犯罪的斗争中起过重作用,对于巩固红色政权,保护工农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以后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积累了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