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12)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三、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  
权利的保障制度开始形成于法律对权利的宣告,即法律宣告了公民的权利,同时禁止了国家的权力,权利宣告是权利制度的第一性机制;其次依次为:权利侵害的预防机制、侵害发生时的救济机制,以及公民个人获得权利遇到障碍时的国家帮助机制。这四种机制的统一,构成实效的权利保障制度。  
权利制度不可缺少的条件是社会自由原则。在法律上,权利与自由的关系是种属关系,自由的范围于权利。自由要求国家把限制减到 最低限度,这便是社会自由原则。此原则有以下含义:(1)自由只受法律限制;(2)法不禁止即自由;(3)自由指的是受法律保障的自由。  四、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  法治意味着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  
公民义务是根据法律来定的,公民承担任何一类义务都有法律的定置。义务的相对化,就是指在义务的种类确定后,公民承担任何一类义务都有法律的定量。  
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需要两条法治原则,即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和法定义务需具有明确性。 

第四节 法治条件     
法治条件指的是法治原则的表现方式及实现的技术条件。它依法治原则的要求而定。而法治的实体内容则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精神要求和制度要求来定的。只有实体与形式统一才有良好的法治。  
一、法制的统一性。其含义为:(1)避免法律中的矛盾;(2)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二、法律的一般性。其含义为:(1)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般性调整;(2)法律内容的一般性表 述;(3)法律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  三、规范的有效性。其含义为:(1)法律规范的效力系统;(2)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3)法律规范的实效。  
四、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中立性源于司法权的五个特征: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中立性和消极性。要保持司法独立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实行独立审判,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  
五、法律工作的职业性。这是法治社会时主体条件的保障,包括法律职业在主体上的专家化和在工作上的专业化,以及在工作结果上的艺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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