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归责与免责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归责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A.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B.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防止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C.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
A.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B.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C.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
A.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B.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C.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谁违反了法律,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A.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B.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C.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的追究,即作到不枉不纵。
2、免责及其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它在不同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
私法上的免责条件有两种: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定免责条件,包括超过时效、有效补救和自愿协议。 公法的免责任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追诉时效、自首立功和当事人不起诉等。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不同,法律制裁可作如下分类:
1、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2、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 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是以财产关系为 核心,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法律制裁形式。
3、刑事制裁。
又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 的惩罚措施。
4、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