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7)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      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历史进程中权利和义务曾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第四节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式、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一)事件和行为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行为又称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它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      (二)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这是按事实的存在方式而作的分类。      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反的是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三)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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