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法律体系内除了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外,还可以进行更细的划分。这就是将法律体系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三、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是合现的、科学的、合理与科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和原则:
1.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多少,还要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
现代法律上,宪法不是以部门法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根本法,它既不是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它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三个结构要素(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并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公法)政治法、行政法、刑法、(私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社会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一共是各三三得九个部门法。此外,诉讼法不属于任一部门,而是附属于其实体法。
第四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概述
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对法进行分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更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的概念。其次,是为了总结法律规律。最后,法律分类还对于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对法进行分类时,应贯彻以下两个分类原则:
(1)在选取分类标准时,要力图使各个标准有相对独立性和特性;
(2)在标准选定以后,各种类的内部划分要有相对的对应性,避免发生交叉。
二、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三、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的一般分类的一种分类方法。法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基本适用的一种分类,而法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早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这里的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