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4)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稳定才有效力。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      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的全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第三节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我国《宪法》(1982年)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第四节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一、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效力。凡是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2、对外国人的效力。包括两情况:一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适用问题;二是对在中国境外的的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上构成犯罪的除外。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根据法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不同来区分的。一般来讲有四种情况:      1、在全国有效的法律。是指在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内生效的法律,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上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驻外使馆和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      2、在地区有效的法律。一般是地区性法律的管辖空间。      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      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一般来讲,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该条约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由专门法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   (4)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二)法律效力的终止     法律效力的终止是指通过明令废止或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某一法律的效力。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   (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   (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告旧法律作废;   (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   (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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